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(试行)
- :NESDC
- :2021-06-10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心发展,加强与高水平科研院所、高校及行业部门的合作与交流,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,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技人员和青年学者,利用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的科研条件开展合作研究。根据科技部对科学数据中心的管理办法,设立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开放基金(以下简称开放基金)。
第二条 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设置的开放基金,面向国内外从事生态学研究的科研人员,申请人需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;其中,国外学者必须与至少一位我中心研究人员合作申请。
第二章 申 请
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工作条件,不定期发布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(以下简称指南)。开放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为1年,资助类别、资助方向和平均资助强度以当年发布的指南内容为准。
第四条 国外申请人需有中心固定人员作为合作人,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,需结合研究方向与本实验室科研团队开展合作研究,但在申请书中无需确定实验室的合作对象,获得资助的项目在任务书中再确定合作对象。
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学风道德,并是开放基金课题的实际主持人。
第六条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开放基金项目,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数仅限1项。
第七条 申请人需按照指南要求的格式填报《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》(电子版)并发送到指定邮箱。
第三章 评 审
第八条 在指南公布的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后,中心组织集中评审。
第九条 中心各研究方向学术领导小组负责开放基金的初审,中心组织同行专家以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评审,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资助,批准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。
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中心主任签发立项通知书,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。
第四章 实 施 与 管 理
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《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开放基金项目任务书》(以下简称任务书),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正式立项执行。
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自动成为本中心访问学者开展学术交流。
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证明。对完成情况特别优秀的项目,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和中心评审,可获连续资助,并与当年获批开放基金项目合并执行。
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科技部有关财政、财务制度规定。
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经费一次性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。项目负责人需在收到款项后的15日内及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寄回中心。
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共有,署名单位应标注“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”或“National Ecosystem Science Data Center”。中文论文标注为“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开放基金项目(项目编号:××××)资助”;英文论文标注为“The work was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Ecosystem Science Data Center(No.××××)”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适用于公布之日后申请的开放基金项目。
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
2021年6月